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87號原告乙○○住○○市○○區○○街00○0號0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3年2月17日送達予原告住處之管理員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