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4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4001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張惠瑜 、 楊明曜 即 楊智安 、 楊義新 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惠瑜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曜即楊智安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楊義新對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紅利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各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