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6號聲請人 宋宛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約定是採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算加班費,非採用4週彈性工時之輪班制。勞資爭議達成調解部分僅每月加班時數20小時內528小時之加班費,非全部加班費,相對人於民國97年至100年僅實際給付之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7,682元、103年3月至105年12月僅給付14,821元,且伊請求之加班費包含相對人應補提繳至勞退專戶之金額。伊每日上班時數非8小時,應以伊實際上班時數計算應上班日數後給付加班費,並應給付積欠之夜點費,本院判決計算錯誤且有脫漏情形,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上訴,依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再給付加班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擴張請求金額,及追加依勞動契約請求給付夜點費,經本院於110年1月19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擴張及追加之訴在案。聲請意旨所指上情,係屬不服本院所為判決之理由,非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況本院已於判決理由欄別論述前揭情節甚詳(見本院判決第6至17頁),是聲請人執此指摘本院裁判脫漏,聲請補充判決,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吳燁山法官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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