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鐘德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德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鐘德祥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等之侵害財產法益罪質相仿,且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及附表編號3、4部分之犯罪時間密集,受刑人目前27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暨前曾定應執行刑之折刑比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鐘德祥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6日111年4月13日111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9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9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35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3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112年5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35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3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31日112年6月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64號(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鐘德祥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次)共同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10月1日110年11月8日110年11月10至11日110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23、11943、13413、15966、21545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23、11943、13413、15966、2154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19、1542、1543、1544、1546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19、1542、1543、1544、154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7日112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19、1545、1547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19、1545、154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日112年11月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12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12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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