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三號
聲請人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梧橋 代理人 曾愛華 相對人丁○○
丙○○乙○○甲○○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玖萬陸仟玖佰零壹元,以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均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案訴訟費用共計九萬六千九百零一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九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元,應扣除七百七十六元,其餘九萬六千九百零一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一: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萬六千五百零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九十四元││├────────┼───────────┴──────────────┤│合計│九萬六千九百零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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