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二四號
聲請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住相對人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官田鄉官○○○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萬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新台幣陸佰萬元(新台幣伍佰萬元存單壹張、號碼: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存單壹張、號碼:0000000號),准以同額之萬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八十五年度全字第七五八號假扣押裁定,提供萬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為假扣押之擔保後,將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嗣上開擔保物又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一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在案,並經聲請人提供萬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六百萬元(五百萬元存單壹張、號碼:0000000號,面額一百萬元存單壹張、號碼:0000000號),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存單已到期,有結算及領取利息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八十五年度全字第七五八號假扣押裁定、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一三三號提存書影本各一紙及可轉讓定期存單影本二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及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萬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蔡雅惠~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