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0000000,MILOSALVACION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MILOSALVACION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嫌持有、運輸及走私槍砲罪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