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被告占用面積為一千七百零六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三萬五千零六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伍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