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九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正本及作為附件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七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被告年籍欄中有關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五十四年二月十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九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正本及作為附件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七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被告年籍欄中有關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均載為『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日』,惟被告甲○○之正確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五十四年二月十日」,有戶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參,顯係誤載,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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