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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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5號上訴人即原告 龐承林 上列上訴人龐承林與被上訴人 王阿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零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