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9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