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2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王泰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95號、第1525號、第1701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國鴻書記官吳忻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謝明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 陸玖肆捌 公克)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陸玖肆捌公克)及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謝明鈞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3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16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598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出所,嗣因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又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98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又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68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89年4月23日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0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8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1年毒聲字第1963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1年11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
9月,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4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入監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1年3月14日某時,在桃園縣○○鄉○○街○○○巷○○弄○○號住處,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5樓之8地下1樓停車場為警查獲,並自其所搭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扣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948公克)。
㈡、於101年4月6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樓居所,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
書記官吳忻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