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831號上訴人 賴慧益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年12月21日100年度易字第3831號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459號),提起上訴,經核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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