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7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長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長興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長興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惟迄未與告訴人 許玉梅 達成和解,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過失之程度、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