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抗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抗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二二○號
抗告人甲○受處分人龍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二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抗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交通違規事件之受處分人係龍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甲○本人,此有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辦法規定,抗告人甲○既非受處分人,依法對於原審法院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提起抗告,其抗告程式既有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