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附表編號一部分,係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聲請書誤為十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其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條│有月│8月初│彰││││││││││品例│期│之某日起│化│毒93│彰│2││彰│2││彰0││危│徒│至│地│82│化│訴8│2│化│訴8│3│化0││害一│刑│8│檢│偵91│地│3││地│3││地執0││防級│十│止│署│12│院│1││院│1││檢1││制│一│││││││││││├──┼──┼────┼──┼─────┼─┼───┼────┼─┼───┼────┼───┤│毒條│有││彰││││││││││品例│期│87│化│毒93│彰│2││彰│2││彰0││危│徒│及│地│82│化│訴8│2│化│訴8│3│化0││害二│刑│8│檢│偵91│地│3││地│3││地執0││防級│七││署│12│院│1││院│1││檢1││制│月│││││││││││├──┼──┼────┼──┼─────┼─┼───┼────┼─┼───┼────┼───┤││有│9│││台│││台│││││竊│期│同年月│彰│43│中│上4││中│上4││彰4│││徒│日及日│化│偵678│高│0││高│0││化8│││刑│同年月│地│175│分│易9││分│易9││地執2││盜│二│日同年│院│1│院│1││院│1││檢│││年│月4日││││││││││││四│同年月││││││││││││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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