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䦉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過│有叁││臺│3│臺││││││易科罰金││失│期月│8│中│偵0│中│交0│48│同││上│繳清││傷│徒││地│1│高│上8│││││執0││害│刑││檢│3│分│易1│││││3│││││署│1│院│2│││││1│││││││││││││4│├──┼──┼────┼─┼────┼─┼───┼────┼─┼───┼────┼────┤│妨│有貳│1│臺│偵39│臺│上5│││││無押││害│期月││中│18│中│易9││同││上│執2││家│徒││地│11│高│0│││││3││庭│刑││檢│30│分│2│││││8│││││署│1│院││││││1│││││││││││││││││││││││││││└──┴──┴────┴─┴────┴─┴───┴────┴─┴───┴────┴────┘
註:甲○○尚有傷害拘役日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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