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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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賜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賜坤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賜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李賜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部分,因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而駁回,未經實體審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曉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賜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07月25日│104年03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0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6695號│偵字第182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事││170號│82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1日│104年07月0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判││1202號│8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6月09日│104年0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9583號│字第12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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