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逸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王逸民於民國98、100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於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
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並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有利於受刑人,且第50條第2項亦賦予受刑人權限,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得否依刑法第51條併合處罰,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是於檢察官檢附受刑人欲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思表示時,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王逸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惟附表編號1、2、4、6至16、19、21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3、5、17、18及20所示之罪則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本件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並未檢附受刑人願將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執行刑之聲請書或相關筆錄,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施用1級)│有期徒刑5月(施用2級)││││││├────────┼───────────┼───────────┼───────────┤││││││犯罪日期│100年6月7日或8日晚上某│100年8月16日晚上10時許│100年8月16日晚上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5201號│第7093號│第709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73號│100年度訴字第2620號│100年度訴字第26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267號│100年度訴字第2620號│100年度訴字第2620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6日│100年12月13日│100年12月13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施用1級)│有期徒刑4月(施用2級)│有期徒刑8月││││││├────────┼───────────┼───────────┼───────────┤│││100年8月5日晚間10時許│││犯罪日期│100年8月5日下午5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100年7月19日下午4時30││││某時│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第5473號│第5473號│245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100年度易字第34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1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29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29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922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16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12月29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2日下午4時8分│98年9月4日下午5時許│98年10月17日下午5時38│││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7至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0│11│12│├────────┼───────────┼───────────┼───────────┤││││││罪名│攜帶凶器竊盜│搶奪│攜帶凶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6日下午4時許│100年5月26日下午4時30│100年5月30日下午3時20││││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7至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3│14│15│├────────┼───────────┼───────────┼───────────┤││││││罪名│搶奪│攜帶凶器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30日下午4時20│100年6月7日下午4時50分│100年6月7日下午6時40分│││分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7至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6│17│18│├────────┼───────────┼───────────┼───────────┤││││││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7日晚間7時30分│100年8月9日下午2時許│100年8月9日下午3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7至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9│20│21│├────────┼───────────┼───────────┼───────────┤││││││罪名│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9日下午5時15分│100年8月13日下午4時30│100年8月13日下午6時6分│││許│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17868、2223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101年1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7至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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