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龍小寧 被告 游大能 輔佐人即被告之子 游德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陳忠榮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