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