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7至10所示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均更正為「98年度訴字第852號」)。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