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更㈠字第110號上訴人 傅裕松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顯曄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7,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鄭純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