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榮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榮男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簡榮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尚可,及其為圖小利而侵占他人財物,法治觀念不足,殊值刑罰非難,惟念其所侵占財物已返還被害人,犯罪所生危害及實害甚微,暨被告於犯行為警查獲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