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志卿~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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