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