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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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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