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捌拾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折舊額計算方式:
系爭車輛9E-0902號車係於92.01.22領照使用,至94.07.
09車禍時,實際已使用2年5月又17日(未滿1月以1月計,為2年
6月)。車輛之修理工資為11,595元、零件為27,680元,零件部
分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
之369。故依上開定律遞減法計算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得請求之
金額如下:
1、折舊額計為18,692元〔計算式:①第一年27,680×0.369=1
0,214;②第二年(27,680-10,214)×0.369=6445;③第
三年(27,680-10,214-6,445)×0.369×6/12=2,033,
①+②+③=18,6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扣除折舊額後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8,988元〔計算
式:27,680-18,692=8,988〕。
3、至修理工資11,595元部分,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自
得全額向被告求償。
4、準此,所得請求之賠償修理費金額為20,583元(8,988+11,
595=20,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