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5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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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朱純正
         劉芷芹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4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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