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42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2月27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林麗美
中華 民  國 95 年2月2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