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村來
周元培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涂裕洪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