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輝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再審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王程 俞右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確定判決(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七五號),提起再審之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