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勝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進通 送達代收人 武永輝 被告義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林素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漏未繳新台幣七千五百七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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