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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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
壬○○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被告寅○○
癸○○己○○丑○○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被告庚○○住
辰○○○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四樓
卯○○住台北市○○區○○街四九之一號三樓丁○○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二樓子○○○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四樓巳○○○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O九巷四號二樓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三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一樓被告辛○○
即連 基安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二五之一號甲○○住台北市○○路○○○巷○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辛○○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B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