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48號

原告長堤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毛顯鶯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主文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陳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住戶規約、收費標準、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6樓之1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欠款明細、原告選任最新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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