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48號
法定代理人 毛顯鶯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主文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陳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住戶規約、收費標準、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6樓之1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欠款明細、原告選任最新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