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柯艾玉
被   告  玉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10月1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迄
至88年12月8日止尚積欠60,856元(包含本金59,617元及利
息1,239元)尚未清償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
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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