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四五五五┌──┬──┬────┬───────┬──────────┬──────────┬──┐││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遊管│有六││台│1│臺│││臺│││號││戲理│期月││中│7│中│中4││中│中4││執9││場條│徒│至│地│偵9│地│簡5│7│地│簡5│7│3││業例│刑││檢│1│院│上1││院│上1││4││││7│署│2│││││││0│││││││││││││1│├──┼──┼────┼─┼─────┼─┼───┼────┼─┼───┼────┼──┤│營猥│有一│31│台│2│臺│││臺│││號││利褻│期年││中│5│中│上6││中│上6││執5││姦│徒六│至│地│偵3│高│4│5│高│4│5│5││淫│刑月││檢│7│分│訴4││分│訴4││5││││3│署││院│││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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