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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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之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朱漢寶

法官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芯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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