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友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許惠君 律師被告乙○○
丁○○丙○○己○○甲○○庚○○上被告因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一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復未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勇如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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