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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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9號原告甲○○
11弄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陳美年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婚 字第 109 號裁定(98.02.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家調 字第 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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