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70號聲請人信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狀末公司大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