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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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33號案件為不起訴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1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33號案件為不起訴確定,而扣案之1包物品,經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1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5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3040號鑑定書影本附卷可參,而該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為查獲之毒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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