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帥將軟體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同芳毛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顏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