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聲請人乙○○
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人陳稱「屆期」為付款之提示,請釋明提示日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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