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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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因誹謗案件(九十七年度自字第二十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請求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誹謗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自字第二十二號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仁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