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至 男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華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57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2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曾至男、陳俊華均緩刑貳年。
事實
一、曾至男於民國101年7月31日下午2時許,前往嘉義市○區○○街○○○巷0之0號陳俊華租屋處,欲找陳俊華之前妻 姜正喬 商議關於扶養費給付之問題,與陳俊華發生口角,2人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互毆,曾至男因而受有雙側臉頰紅腫、右側臉頰、右手肘、左膝、左腳大指多處擦挫傷、右腳膝部頓挫傷及頸部抓痕之傷害,陳俊華則受有右肘挫擦傷、左肩挫擦傷、左手腕挫瘀傷、左下背部挫擦傷、右胸壁挫傷、鼻挫傷及額頭挫瘀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俊華、曾至男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曾至男、陳俊華於本院審理時認罪自白有上開犯行,並經證人 李成霖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59至62頁),且有告訴人陳俊華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件及陳俊華報案當日之受傷照片4張(見警卷第9、11頁)、告訴人曾至男之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件及曾至男之報案當日受傷照片4張在卷可查(見警卷第10、12頁),被告2人相互傷害對方之事實足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傷害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論罪科罰。
三、核被告曾至男、陳俊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
四、原審就被告曾至男、陳俊華所犯上開傷害犯行,依據上開事證,因予適用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曾至男大學畢業智識程度,之前從事電子設計,被告陳俊華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等爭吵並進而互毆之原因、所受之傷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拘役59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曾至男、陳俊華原上訴意旨雖分別指稱其為正當防衛、無傷害故意,原審量刑過重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被告曾至男、陳俊華上開犯行已臻明確,原判決量處被告曾至男、陳俊華前揭刑度,應認符合罪責相當性原則。被告曾至男、陳俊華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6條亦有明定。查被告曾至男於96年間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116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並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其緩刑業於99年8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另被告陳俊華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被告二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被告二人業於102年3月22日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成立調解,二人同意互相道歉,互不請求民事賠償,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小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是依被告二人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二人已成立調解、並於本院審理時坦白認罪之犯後態度,足徵被告曾至男、陳俊華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審酌上情,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張瑛宗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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