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輝傑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起訴狀及陳報狀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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