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兪伸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㈡內關於「一百年一月二十三日」應更正為「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㈡內關於「100年1月23日」應有誤寫,應更正為「101年1月23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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