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 何明鎮 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時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提出債務人何明鎮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何明鎮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其後僅補正第三人凱盛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逾期迄未補正聲請人何明鎮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其聲請何明鎮破產部分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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