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00號

原告 鄭榆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其應受送達之處所為何,並提出書狀繕本。

二、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14,4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蔡進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