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00號
原告 鄭榆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其應受送達之處所為何,並提出書狀繕本。
二、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14,4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蔡進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00號
原告 鄭榆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其應受送達之處所為何,並提出書狀繕本。
二、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14,4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