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補字第596號原告 莊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定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書記官陳黎諭